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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梅州中院一案例入选广东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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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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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讯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从严惩处组织多人制毒犯罪,严厉打击贩卖大宗毒品、利用短视频出售毒品电子烟、以快递方式贩卖管制药品等买卖毒品行为,以及依法惩治因吸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从严从重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遏制新型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其中,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范某某制造毒品案入选。

2014年9月,范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租用房屋用于制毒。同年10月,范某某组织购买、运送制毒工具到同案人家中一同制造毒品。同年11月,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等同案人并扣押毒品和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一批。2021年3月,范某某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共计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状固体83.133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0.175千克、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的液体59.55千克、麻黄素102.65千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使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纠集他人制造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范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予以严惩,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范某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官指出,制造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源头性犯罪案件。被告人范某某纠集人员、租赁场地、大量购买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所制造的毒品数量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对范某某判处死刑,其他同案人也受到相应刑罚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有效阻止毒品犯罪的外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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