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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讯 交通肇事案我们屡见不鲜,但交通肇事案件中致同乘近亲属受伤、死亡,当事人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的就比较少见,此类案件法院一般如何处理呢?近日,平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2021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小型轿车,在副驾驶位和后排座位分别搭载被害人吴某(刘某甲母亲)、刘某乙(刘某甲亲姐妹)沿206国道行驶。13时48分行驶至大柘镇某弯道路段时,刘某甲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至对向车道,与对向黄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吴某和刘某乙3人受伤,以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刘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某重伤二级,刘某甲轻伤一级。 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乙、吴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甲取得被害人吴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交通肇事致其近亲属伤亡,且获得部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的案件,并没有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区别,交通肇事并未区分是否与被害人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也无相关的规定对交通肇事致同乘近亲属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进行排除。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既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也是被害人近亲属,对亲人的离世和受伤亦饱受悲痛,因此最后决定对刘某甲适用缓刑。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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