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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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广大群众: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有关规定,梅州市拟于2020年起废止梅市府〔2011〕43号文规定的“允许45-59周岁的参保人,可一次性缴纳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开始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大龄趸缴政策,即: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需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才可以一次性补缴剩余缴费年限的居民养老保险费,且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新规定执行后,将会对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举例如下:
(1)张某,男,47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1年,若在2019年12月22日前享受一次性趸缴政策,那么他在达到60周岁时,即可申领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若执行大龄趸缴政策,则他需要逐年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至61周岁时,才能缴满15年,次月才可申领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2)王某,男,5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1年,若在2019年12月22日前享受一次性趸缴政策,一次性缴纳15年居民养老保险费,那么他在达到60周岁时,即可申领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若执行大龄趸缴政策,则他需要逐年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至65周岁时,才能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居民养老保险费,次月申领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3)孙某,女,55周岁,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1年,想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已参保的缴费年限和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在2019年12月22日前享受一次性趸缴政策,一次性缴纳规定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那么她在达到60周岁时,即可申领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若执行大龄趸缴政策,则她需要逐年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至65周岁时,才能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次月申领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4)按照现在执行的城乡居民养老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规定,参保人最低缴费档次120元/年,首次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182.95元,若延迟一年退休的,那么将最少损失一年养老金2195元。(待遇逐年增加中)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保险权益,请认真了解相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及时足额参保缴费,以免个人利益受损。
详细养老保险政策及缴费方式,请咨询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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