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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020年1月9日凌晨,曾某夫妇经营的店铺发生火灾,烧损商住楼一幢及家电、货物、电动自行车、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造成其2个未成年子女死亡。经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停放在店铺首层一辆电动车车头部分电气线路故障短路引发火灾。曾某夫妇将某电动车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火灾导致的各项损失。
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电动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产品造成损害符合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
作为生产者应当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判决电动车公司赔偿曾某等因火灾致其货物、生活用品、店租支付、停业和回迁等各项损失共26.8万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火灾损失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电动车公司向曾某夫妇赔偿174万元。
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就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国家对产品责任强制性干预的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电动车生产者承担电动车自燃的赔偿责任,旗帜鲜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电动车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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