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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梅州“某某广场有人跳楼”、“查摩托车造成两人受伤”谣言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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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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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谣言说“不”!兴宁公安依法打击2起网络谣言案件

近期,兴宁持续深化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坚决打击治理网络乱象,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


【案例一】

2024年4月19日,网民邹某通过网络将发生在异地的一则跳楼视频下载后进行剪辑、配文,并在互联网上散布兴宁市“某某广场有人跳楼”谣言,引发网民关注、评论,严重影响了相关经营场所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邹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4年3月20日,网民曾某通过网络下载一则异地交通事故视频,后通过剪辑和配文“兴宁市查摩托车造成两人受伤”等失实内容并发布至网络,歪曲事实,博取流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曾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兴宁公安提醒您: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在网络上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损毁他人名誉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

(兴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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