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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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讯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以解决居民上下楼难题,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然而众口难调,难免有个别业主对加装电梯提出反对,或索要高额赔偿。近期,梅县区梅荷路附近某小区C1栋住户,因加装电梯意见不同,车位贬值赔偿等事宜互打官司。最终,反对加装电梯一方提出的赔偿车位贬值费诉求,二审未能获得支持。
加装电梯产生分歧,业主互相起诉 近两年来,梅县区一小区C1栋住户为了加装电梯一事打了4场官司。该栋共12户人家,其中11户同意安装电梯,剩余一户业主冯先生(化姓)因自家车位紧邻电梯位置,认为加装电梯后其出入会受影响,始终不同意。为此,11名业主集体将这名异议业主告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电梯得以顺利开建。 然而去年底,电梯施工期间,冯先生将11名业主告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租车位费、车位贬值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1500元。 冯先生称,加装电梯占用了其车位出口通道,自身车位无法正常使用,需要另租车位,且原车位需绕电梯进出,视线盲区大,致其驾驶精神压力大,以及加装电梯导致车位贬值。 加装电梯一方业主告诉记者,他们有数个车位处于未使用状态,可以免费提供给对方在加装电梯施工期间停放,不存在需另租车位停车的情况,且第三方出具的加装电梯对车库影响报告和电梯建设相关图纸证明,加装电梯对原告车辆进出车库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近日,记者来到该小区现场看到,从加装电梯的位置来看,加装电梯并不会影响主楼建筑楼梯间左右两侧车库出入及其他车辆的通行。那么,索要车位贬值费,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车位贬损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看到,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车位紧邻加装电梯井,加装电梯期间影响到原告车位的使用,原告诉请租车位费用1500元,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加装电梯确实会影响到原告车辆出入的视线效果,会对原告的车位造成价值损失, 酌情认定加装电梯的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15000元,但精神损失费则于法无据,未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加装电梯一方业主则表示,他们同意适当赔偿,但认为15000元的车位贬值费过高,于是进行了上诉。记者从二审判决书看到,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租车位费用和因加装电梯造成的车位损失,如应支付,一审判决的数额是否恰当。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车位位于加装的电梯一侧,受施工影响至今仍不能正常使用。虽然各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有关租赁车位费的证据,但被上诉人确实因其车位不能正常使用而需要另租车位并支付相应租金,综合考虑加装电梯的施工期间、案涉小区车位的租金价格等,一审判令各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租车位费用15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其次,虽然增设电梯工程可能对冯先生车位的出入视线造成不利影响,但其对该影响负有必要的合理容忍义务,在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车位贬损及贬损数额的情况下,一审认定加装电梯造成车位价值损失并判令赔偿被上诉人加装电梯损失 15000 元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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