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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身份证等都是个人很重要的物件,应当妥善保管,可不能随意拿给别人。平远一男子因为出借银行卡赚外快,结果将自己送上了平远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在平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记者现场了解到,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涛因经济拮据,萌生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获利的想法,于是便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出借给了别人。
经查实,刘某涛名下3张银行卡在4月20日出借给他人后交易流水显示异常,当天不明交易流水累计1559280.81元人民币,其中诈骗资金流入742215元。
被告人刘某涛称,银行卡借出去以后自己就后悔了,可惜时机已经晚了,于是经过考虑后,去年7月5日,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平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
不仅是银行卡,出借、出售手机卡及支付宝微信账户等都是违法行为,切莫为了小便宜而惹上了大麻烦。
来源:民生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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