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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大埔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埔县某加工厂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行政处罚案 * 【关键词】 电焊、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 【要旨】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3日,大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会同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大埔县某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1名工人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查,该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16年7月26日到期未复审。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等。 *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我局案件审理组集体审议,一致认为:大埔县某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对该厂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伤害。因此,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通过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其他企业和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突出抓好作业现场管理,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